服务介绍
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,当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当事人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服务流程
办理资料
1、撤三复审答辩通知书
2、答辩通知书信封
3、撤三复审答辩书
4、委托书
5、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
6、证据
服务保障
7*24小时帮助解决问题,1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,提供相关技术答疑支持服务。